针对您提出的“发现漏罪后如何处理,以及相关的检察院法条”问题,我将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的相关规定,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时,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该条文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但它们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种处理方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这是检察机关在发现漏罪漏犯后,通常应当采取的做法。因为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刑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也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办案环节。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通常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予以查证,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具体来说,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遗漏的罪行或者同案犯,应当先行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这一要求是没有例外的,必须执行,即使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也不得直接提起公诉(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安机关未补充移送起诉)。
第二种处理方式:直接提起公诉
虽然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漏罪漏犯已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时。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直接提起公诉的做法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并非普遍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还是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法条依据与修改背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的修改背景也值得关注。在2019年修订该规则时,将原法条中的分号改为句号,这一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与“直接提起公诉”的关系。即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