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不在同一户口土地承包人死亡土地是否收回”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主要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在家庭联产承包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这意味着,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整个农户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承包合同上的某一家庭成员去世时,并不意味着承包经营权就随之消失或需要被收回。
具体来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整体。在承包期限内,无论家庭成员如何变化(如有新生成员加入或有成员去世或离开),承包土地的数量通常不会因此而增加或减少。这是因为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所以,当承包人死亡时,如果承包经营的家庭仍然存在(即还有其他家庭成员),那么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仍然享有权益,土地不会被收回。
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当承包人死亡,且承包经营的农户完全消亡(即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为了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其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您所描述的“不在同一户口”的情形,因为关键在于承包经营的家庭是否消亡,而非户口是否在一起。
另外,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通常也有权继续承包,无论户口是否在同一地方。但这一点主要针对的是非家庭承包的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但承包经营的家庭仍然存在(即还有其他家庭成员),那么土地不会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整体,而非个人,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仍然享有权益。只有在承包经营的农户完全消亡的情况下,土地才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