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兄妹三人中,其他两个兄妹是否需要给照顾母亲的那个人发“工资”,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存在法定赡养义务分配协议或约定
如果兄妹三人此前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约定:由一人负责直接照顾母亲,其他两人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赡养义务(如每月支付固定金额),则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其他两人需按约定支付费用,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履行方式可协商。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约定“放弃赡养权”等无效条款),则合法有效。
若无明确约定,但存在实际经济负担不均
若三人未提前约定,但照顾母亲的一方因长期照料产生额外支出(如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可要求其他两人分担合理费用。此时,其他两人需按经济能力、赡养条件等因素,按比例分担母亲的实际开支,而非直接“发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应履行赡养义务。费用分担需以“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为原则,而非固定薪酬。
若仅是情感或道德层面的照顾,无法律强制要求
若照顾母亲的一方出于自愿或情感,未产生额外经济负担,且其他两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如定期探望、购买生活用品等),则法律上无强制要求其他两人支付“工资”。赡养义务的核心是保障父母基本生活,形式可灵活。
例外情形:若其他两人完全未履行赡养义务(如长期不探望、不支付任何费用),照顾方可主张其承担必要赡养费,但需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建议:
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