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作时间不舒服请假后受伤不算工伤。这是因为职工因故请假后,原本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替换成了可以自己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该期间和场所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若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并不属于工伤,不应享有工伤待遇。
不过,并不是请假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伤害都绝对不属于工伤,以下两种常见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受伤:虽然是在请假期间,但职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并遭受了意外伤害。即使该行为不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但仍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因此仍应被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请假期间接到紧急工作电话,返回办公室处理文件时受伤。
请假后或请假期满前上下班途中受伤:职工在请假后或者请假期满前的下班或者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请假后提前返回公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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