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怎么称呼-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行政纠纷

在复议程序中,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通常可称为“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复议承办人员”。具体说明如下:

  1.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这是最通用的称呼,适用于复议机关中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沟通等环节的行政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构(如政府法制部门或专门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与申请人联系,核实事实、补充材料或说明程序。

  2. 复议承办人员
    若沟通内容涉及具体案件审查(如询问证据、听取意见),可称为“承办人员”。这一称呼强调其职责是直接处理案件,体现其专业性。

  3. 其他可能称呼

    • 书记员/助理:若工作人员仅负责记录或初步沟通,可能使用此称谓(但复议程序中较少见)。
    • 复议官:部分地区或特定复议机构可能采用类似称谓,但非普遍标准。

建议:

  • 正式场合或书面沟通中,优先使用“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承办人员”,避免随意性称呼。
  • 若需进一步确认身份,可礼貌询问:“请问您的职务或负责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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