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工作日请假去当评委并领取考务费是否合规,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请假程序合法且活动性质合规,则可能被允许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若当评委属于公益性质(如政府组织的考试、评审),且考务费为合理劳务补贴(非营利性),同时请假程序符合单位规定(如提前申请、不影响本职工作),则可能被允许。但需注意:
若活动涉及营利性质或违反单位规定,则明确禁止
若当评委为商业机构组织(如培训机构、企业考试),且考务费属于“报酬”(即营利性活动),则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属于违规行为。此外,即使活动非营利,但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导致本职工作延误,也可能构成违纪。
建议:
如有具体场景或单位规定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