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参加评标领取劳务费允许吗-方嘉海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劳动纠纷

公职人员参加评标领取劳务费是否允许,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禁止性规定及评标活动的合规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公职人员属于依法必须回避的情形(如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绝对禁止参加评标并领取劳务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若公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参与评标,即使未实际影响评标结果,其领取劳务费的行为也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且可能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面临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2. 若公职人员符合评标专家资格且无利害关系,需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兼职取酬”情形

    • 情形一:评标活动属于公务延伸或临时性工作任务
      若公职人员因本职工作需要(如财政、审计部门人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被抽调参与评标,其劳务费应上缴单位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领取。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营利性活动”,但违反财务纪律的,可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追究责任。
    • 情形二:评标活动属于独立第三方服务
      若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社会项目评标(如企业招标),且其本职工作与评标领域无关联(如教师参与工程评标),需重点审查是否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公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后以“劳务报酬”形式领取合理费用(需提供完税证明),但需严格限制金额(如不超过当地同类专家标准)并避免频繁参与;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违纪。
  3. 特殊情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
    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后,可兼职取酬。但此类人员若同时具有公职身份(如行政职务),仍需遵守《公务员法》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取酬的限制,建议优先通过单位统一派遣或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

实务建议:

  • 公职人员参与评标前,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留存书面同意文件;
  • 领取劳务费时要求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保留完税凭证;
  • 避免连续多次参与同一招标人或投标人组织的评标活动,防止被认定为“利益关联方”;
  • 若对行为合规性存疑,可提前咨询纪检监察部门或通过单位合规部门审查。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区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最新判例和地方规定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