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时,受请托人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一、报告与登记备案义务
当受请托人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进行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防止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确保执纪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报告与登记备案的重要性
防止案情泄露: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可能产生案情泄露的隐患。如果被审查调查人通过内部人员获取了审查调查组已经掌握的信息或证据,或者了解了审查调查的工作安排,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对抗审查调查,给工作带来被动和危害。
保护检举控告人和证人: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获知了检举控告人或证人的信息,可能会发生打击报复的情况,进一步危害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执纪执法公正性:说情干预会影响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执纪执法的难度,甚至可能导致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纪检监察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泄露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受请托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虽未接受请托但未按本款规定向组织报告的受请托人: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干部的自我约束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虽然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和社会关系,但必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党和国家、人民的重托。他们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泄露未公开信息,不接受他人的不当请托,严格修身律己,在面对党性考验和风险考验时作出正确选择。
综上所述,当受请托人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并登记备案,这是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执纪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也应当严格自我约束,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