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签署后,一般不可以再追讨拖欠2年的年终奖,但如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进而可以追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 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协议内容的约束力: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均应遵守。如果协议中未提及拖欠的年终奖问题,或者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追讨,那么劳动者在签署后一般不能再就此事进行追讨。
二. 特殊情况下的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如果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可能无效或可撤销。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追讨拖欠的年终奖。
- 协议内容违法: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追讨拖欠的年终奖。
三. 年终奖的追讨问题
- 年终奖的性质:年终奖通常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年终奖,那么劳动者有权进行追讨。但前提是协议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
- 追讨途径: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签署后,一般不可以再追讨拖欠2年的年终奖。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特殊情况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或者协议内容本身违法,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追讨拖欠的年终奖。因此,在签署协议前,劳动者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