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调离原单位后,原单位工会是否可以送慰问品,需分情况讨论:
若调离行为不涉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 工会会员调离原单位,但并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例如因工作需要被调至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且仍保留原单位工会会员身份。在此情况下,原单位工会基于会员关怀或特定活动(如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仍可以向该会员送慰问品。这是工会履行其关怀会员、增强会员归属感的职责体现。
若调离行为涉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 工会会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因此不再属于原单位工会会员。此时,原单位工会通常不再具有向该会员送慰问品的法定义务或常规做法。因为慰问品往往是工会针对其会员的一种福利或关怀措施,一旦会员身份丧失,相关福利或关怀措施也相应终止。
- 特殊情况:尽管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但双方可能基于友好关系或特定协议(如离职补偿协议中的特别约定),原单位仍愿意向该会员送慰问品。这种情况下,送慰问品的行为更多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自愿和约定,而非工会的法定义务。
法律建议:
- 对于工会而言,在决定是否向调离的会员送慰问品时,应首先明确该会员的工会会员身份是否仍然有效。若会员身份已失效,则需谨慎考虑送慰问品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 对于调离的会员而言,若希望继续享受原单位工会的某些福利或关怀措施,可以与原单位或工会进行沟通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
可能后果:
- 若原单位工会在会员身份已失效的情况下仍坚持送慰问品,可能会引发其他会员的不满或质疑,认为工会资源分配不公。
- 若调离的会员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期望继续享受原单位工会的福利或关怀措施,可能会因期望落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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