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外协劳务人员买了团体保险,受伤是否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判断。
- 若存在劳动关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外协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购买的是团体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依然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团体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为受伤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例如,某企业雇佣了外协劳务人员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务人员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砸伤,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工伤。
- 若不存在劳动关系:
- 一般情况下,若外协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只是临时提供劳务,双方是劳务关系,那么受伤通常不适用工伤认定。不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团体保险就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团体保险涵盖了此类意外伤害的赔付范围,受伤人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比如,某公司临时雇佣一名外协人员帮忙搬运货物,在搬运过程中该人员不慎摔倒受伤,由于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构成工伤,但如果有团体保险,可按保险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