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确认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影响,但存在对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溯及力的限定。以下从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理论层面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当然且确定无效。其中,“当然无效”意味着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其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因此,从理论上讲,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限制。
实务层面
最高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这一观点与理论层面的分析相一致。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设置了对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溯及力的限定,即对行政行为的无效审查只能溯及至2015年5月1日。因此,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只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