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典型案例-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的典型案例是“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基本案情

  •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
  • 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
  • 县人社局二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也未予立案执行。

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县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 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 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
  • 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三. 典型意义

  • 该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职能,确保了法院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有效。
  •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纠正了法院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不当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该案例也强调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自行立案执行,不需行政机关二次申请的原则。

综上所述,“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作用,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