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亡妻遗物中发现存折 涂改存折能否作为有效存款证据-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婚姻家庭

结论:涂改的存折一般不能作为有效存款证据,在新闻背景中,老人崔某因存折涂改且记载内容与银行系统不一致,其索要存款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从证据真实性角度分析

  1. 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折作为记录存款信息的凭证,其真实性直接关系到能否证明存款事实的存在。
  2. 涂改对存折真实性的影响:新闻背景中,崔某提交的存折存在手写涂改问题,存款日期被改动。这种涂改行为使得存折上关于存取款部分的真实性存疑。法院认为,当证据出现涂改这类问题时,证据中关于存取款部分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存折第二行打印内容显示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元,余额1000001元,但6日被手写涂改为7日,这种改动使得存折记载的内容与银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无法确定存折上记载的存入100万元后取款40万元,剩余60万存款这一事实的真实性。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

  1. 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崔某主张自己在案涉存折中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那么他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单一瑕疵证据的举证要求: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时,不能仅依靠该单一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此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他补强证据来弥补证据瑕疵,以使案件事实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印证。在崔某的案件中,他仅提供了涂改的存折作为证据,且对存折的明显瑕疵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同时,从2000年至今已二十余年,崔某始终未查询存折状态及存款情况,这与常理不符。因此,崔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角度分析

  1. 银行的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系统记载的存款情况为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并保障储户存款信息的安全和准确。当储户持存折取款时,银行依据系统中记载的存款情况确认存款信息的真实性。
  2. 储户的义务: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存折等金融凭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存折出现涂改等问题,可能会影响银行对存款信息的确认,从而导致储户无法顺利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存折存在涂改问题,且记载内容与银行系统不一致,银行无法确认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事实,因此拒绝了崔某的取款要求。

对公众的启示

  1. 妥善保管金融凭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卡等金融凭证,避免出现涂改、丢失等情况。如果发现金融凭证有问题,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解决。
  2. 及时查询存款情况:定期查询存款状态和存款情况,确保自己的存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果长时间不查询,可能会在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增强法律意识:在涉及金融事务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要求。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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