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追加被申请人的法律依据-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申请或被通知参加仲裁活动,这是追加被申请人的直接法律依据。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虽然该规则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方式,但其中也隐含了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相呼应。

二. 追加被申请人的情形与程序

  • 情形:在劳动仲裁实践中,追加被申请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企业挂靠经营等,这些情况下,若只列了其中一方为被申请人,而另一方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则可能需要被追加为被申请人。

  • 程序:追加被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人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被申请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应当追加,会向被追加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告知其参加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追加的第三方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