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重复起诉角度
重复起诉是指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在工程价款纠纷中,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是给付之诉,请求优先权是确认之诉。因此,诉讼中撤回优先权诉请后,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只要仍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内,承包人仍然可以再次诉请优先权,这不属于重复起诉。例如,承包人先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之后撤回了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内,承包人再次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是会受理的。
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角度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并非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当建设工程能够正常竣工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就转化为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在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之日。
假设一个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但实际未能按时竣工。承包人在2023年6月1日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之后撤回了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于2023年7月1日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23年1月1日起算6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那么在2023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可能已经超过了部分期限,但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在无法正常竣工等符合转化起算时间的情况下),只要在新的起算后的6个月内,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过,在法院判决支付工程价款的生效判决6个月之后,该除斥期间通常已过,承包人不能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案例参考角度
在指导案例150号中,案涉建设工程于2011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山口建筑公司直至2016年4月20日才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显然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最终法院未支持其优先受偿权的诉求。这从侧面反映出,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使之前有过相关诉讼行为,也难以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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