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主要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设立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例如,某公司想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就必须满足上述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等,并且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才能正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果未经许可就擅自经营,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