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时规定-廖鑫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务派遣的现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核心要点如下:

  1.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与岗位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简称“三性”岗位)。其中:

    • 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指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需由他人暂时顶替的岗位。
      例外情形: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合理性。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未缴费,工伤赔偿仍由派遣单位先行支付。
    • 用工单位:
      •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 需向派遣单位提供岗位说明书和劳动条件说明;
      •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3.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 同工同酬权:用工单位需按“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因身份差异歧视;
    • 民主参与权:在辅助性岗位确定过程中,用工单位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 解除合同权:被派遣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用工单位不得阻挠。
  4.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 违法派遣后果:若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限制或超比例使用派遣工,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用工单位自设派遣风险:企业若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将被认定为“逆向派遣”,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关系重构风险。

实务建议:

  • 用工单位应定期审计派遣岗位合规性,留存岗位性质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证据;
  • 劳务派遣单位需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出现“假派遣、真劳动关系”争议;
  • 双方可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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