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 法规解读

  1. 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该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2. 保护职工权益: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责任。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认为自己是工伤,但用人单位却认为这不是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所受伤害将被认定为工伤。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工伤认定争议,职工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