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 对挂靠人是否具有约束力-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合同纠纷

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对挂靠人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建设工程领域,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挂靠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仲裁条款原则上对挂靠人不具有约束力。例如,在实际案例中,挂靠人史某借用被挂靠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某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但史某并非该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因此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仲裁协议的自愿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将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特定法律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挂靠人并未参与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订立,因此,该仲裁协议对挂靠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挂靠人事后明确表示接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否则,挂靠人有权选择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如挂靠人)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且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援引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权利。因此,挂靠人不能基于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向发包人主张仲裁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约束力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对挂靠人不具有约束力,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表明挂靠人愿意受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可能对挂靠人产生约束力。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具体的证据支持。

法律建议:

  • 对于挂靠人而言,在与被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因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陷入被动。
  • 对于发包人而言,在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仲裁协议等争议解决条款符合自身利益,并明确知晓挂靠人的存在及其法律地位。
  • 在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挂靠人、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就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