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但保证人破产了,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并希望了解最高院相关案例”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
在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担保人)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遵循主合同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延续)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二、保证人破产对管辖法院确定的影响
即使保证人破产,这一原则依然适用。保证人的破产状态并不改变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影响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因为管辖权的确定是程序问题,与实体权利(如担保物权是否设立、保证人是否破产)无直接关联。
三、最高院相关案例
某银行成都某支行诉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入库参考案例: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该去哪个法院告:
四、建议与总结
综上所述,当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即使保证人破产)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遵循主合同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最高院的多个案例中得到了明确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