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辞退由谁决定-王涛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劳动纠纷

关于编外人员的辞退决定权,这通常取决于具体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规定。以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其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编外人员的辞退流程和相关责任主体。

编外人员辞退的决定权:

在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中,编外人员的辞退并非由单一部门或个人决定,而是涉及多个管理环节和责任主体。具体来说:

  1. 日常管理与考核: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同时分配在各部门的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也由该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这意味着,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有直接的观察和评价权。

  2. 辞退建议的提出:当编外人员出现不符合岗位要求、违反规章制度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况时,所在部门或检察综合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辞退建议。

  3. 辞退决定的审批:辞退建议提出后,需要报院党组进行研究审批。院党组作为最高管理机构,对辞退决定拥有最终的审批权。

辞退的具体情形:

根据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的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有权辞退:

  • 年度考核不称职;
  • 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
  •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一季度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的;
  • 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听从调度、指挥影响检察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 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 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 有损害国家、检察院的形象、荣誉的行为、言论,给检察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检察院声誉的;
  • 从事吸毒、赌博、色情活动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 因违法、犯罪被依法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遇政策性因素造成单位需要清退编外人员的;
  • 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总结:

编外人员的辞退决定权并非由单一部门或个人掌握,而是涉及日常管理、考核评价、辞退建议提出以及最终审批等多个环节。在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例中,辞退决定最终由院党组审批作出。这一流程确保了辞退决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