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店里的货品处理需分情况讨论:
若货品为合法生产且未销售完毕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即店铺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但若货品系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生产且已进入流通环节(如已入库或上架),通常可允许在合理期限内(如合同终止后3-6个月)销售完毕,但需注意:
若货品为合同终止后生产或进口
若店铺在合同终止后仍生产、进口或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要求:
合同有特别约定时的处理
若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后货品的处理方式(如“剩余货品需在30日内退回许可人”或“可按成本价转让给许可人”),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此类约定通常优先于法定规则,但需注意: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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