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到土地返还款,应当将其视为政府补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 会计处理
- 政府补助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 具体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和第八条,土地返还款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即土地取得成本)的,因此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支付1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政府返还2000万元。则这200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而不应冲减原1亿元的土地成本。
二.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 性质认定: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土地返还款属于财政性资金。
- 税务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专项用途、单独核算等),否则土地返还款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通常难以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
- 一般原则: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地方政策差异:然而,具体处理上存在地方政策差异。有的地方(如辽宁)规定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如青岛)则规定可以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还有的地方(如江苏)规定应减去政府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确认地价款。因此,具体处理需依据当地税收政策。
我建议: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土地返还款时,应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应关注当地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处理。同时,由于税务处理存在地方政策差异,企业应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