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67条和司法解释第90条运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 民诉法第67条
- 内容解析:民诉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需要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实例说明: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单、收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二. 司法解释第90条
- 内容解析:司法解释第90条进一步细化了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不仅强调了举证责任,还明确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实例说明:继续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如果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认为已经支付了货款,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诉法第67条和司法解释第90条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础框架,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明确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或滥用诉讼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