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被告提交打印公证遗嘱公证员未签名,原告怎样质证”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质证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遗嘱形式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是打印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要求。
二、质证要点
公证员签名缺失的合法性:
- 原告应首先指出,被告提交的打印遗嘱中,公证员未签名,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公证员作为见证人之一,其签名是确认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遗嘱真实性的质疑:
- 原告可以质疑,由于公证员未签名,无法确认遗嘱的订立过程是否得到了第三方的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遗嘱被伪造或篡改的风险。
-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其他证据,如订立遗嘱时的录像、见证人的证言等,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即便有这些证据,公证员未签名的事实仍然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
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 原告应强调,形式瑕疵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当事人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那么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质证策略与建议
详细审查遗嘱内容:
- 原告应仔细审查遗嘱的内容,包括遗嘱的订立时间、地点、见证人情况、遗嘱人的签名和手印等,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或问题。
要求被告提供补充证据:
-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订立遗嘱时的完整录像、见证人的详细证言等补充证据,以进一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同时应指出,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弥补公证员未签名所带来的形式瑕疵。
引用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
- 原告可以引用类似案例和司法实践,说明在打印遗嘱中,如果见证人(包括公证员)未在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有助于增强原告的质证力度和说服力。
四、总结与结论
综上所述,原告在质证时应重点指出被告提交的打印遗嘱中公证员未签名的事实,并强调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同时,原告可以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要求被告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来证明遗嘱的有效。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该遗嘱可能因形式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