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过程中被核查人被划转新单位 原单位纪委怎么办-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行政纠纷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若被核查人被划转至新单位,原单位纪委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继续配合案件查办工作
    原单位纪委需确保案件查办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被核查人划转而中断或拖延。具体而言,应继续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记录等,并配合上级纪委或专案组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协助工作。例如,若案件涉及原单位财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原单位纪委需及时整理并移交。

  2. 与新单位纪委建立沟通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原单位纪委应主动与新单位纪委沟通,明确案件查办的衔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已查明的违纪事实及证据;
    • 协商后续调查工作的分工,避免重复劳动或遗漏关键环节;
    • 确定需要新单位纪委配合的具体事项,如约谈被核查人、调取新单位相关材料等。
      若双方存在管辖争议,可报请共同的上级纪委指定管辖。
  3. 妥善处理已开展的调查程序
    若原单位纪委已对被核查人采取立案审查、谈话、调取证据等措施,需根据案件进展分情况处理:

    • 已立案但未结案:原单位纪委应将立案决定、调查报告等材料移交新单位纪委,并说明调查进度;
    • 已采取限制措施(如停职检查):需与新单位纪委协商是否继续执行,或由新单位纪委重新作出决定;
    • 已形成初步结论:需将结论及依据完整移交,确保新单位纪委能在此基础上继续查办。
  4. 注意程序合法性与证据效力
    原单位纪委在移交材料或配合调查时,需确保所有程序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例如,调取的证据需经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谈话笔录需被核查人核对并签名捺印。若因划转导致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定性,需及时补正或说明情况。

实务建议:原单位纪委可制定书面交接清单,明确移交材料的范围、形式及责任人,并留存交接记录备查。若案件涉及复杂问题(如跨单位利益输送),建议提前与上级纪委沟通,制定统一查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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