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若被核查人被划转至新单位,原单位纪委应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配合案件查办工作
原单位纪委需确保案件查办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被核查人划转而中断或拖延。具体而言,应继续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记录等,并配合上级纪委或专案组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协助工作。例如,若案件涉及原单位财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原单位纪委需及时整理并移交。
与新单位纪委建立沟通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原单位纪委应主动与新单位纪委沟通,明确案件查办的衔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妥善处理已开展的调查程序
若原单位纪委已对被核查人采取立案审查、谈话、调取证据等措施,需根据案件进展分情况处理:
注意程序合法性与证据效力
原单位纪委在移交材料或配合调查时,需确保所有程序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例如,调取的证据需经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谈话笔录需被核查人核对并签名捺印。若因划转导致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定性,需及时补正或说明情况。
实务建议:原单位纪委可制定书面交接清单,明确移交材料的范围、形式及责任人,并留存交接记录备查。若案件涉及复杂问题(如跨单位利益输送),建议提前与上级纪委沟通,制定统一查办方案。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