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为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两种情况。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若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支持: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购房人王某提交了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购买并占有使用房屋,且愿意交付剩余房款。法院依法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给予消费者更大的保护。其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相同点在于均要求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同点在于:
异议指向标的物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只限于一手房买卖:
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不要求消费者占有该不动产,但要求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风险提示:对于购买有抵押的二手房,若买受人并非商品房消费者,且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已抵押且未能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其享有的权利可能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不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因此,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了解房屋权利负担,避免因房屋存在抵押权登记等在先物权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异议请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