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孙影福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房产纠纷

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为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两种情况。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若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必须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签订,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购房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房屋,如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等。
  3.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购房人需证明已支付全部房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房款,并愿意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执行。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购房人需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如政策限制、出卖人拒绝配合等。

案例支持: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购房人王某提交了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购买并占有使用房屋,且愿意交付剩余房款。法院依法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给予消费者更大的保护。其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相同点在于均要求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同点在于:

  1. 异议指向标的物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只限于一手房买卖:

    • 这意味着该条款仅适用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购买的一手房。
  2. 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 购房人需证明自己是消费者,且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 不要求消费者占有该不动产,但要求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购房人无需证明已实际占有房屋,但需证明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风险提示:对于购买有抵押的二手房,若买受人并非商品房消费者,且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已抵押且未能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其享有的权利可能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不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因此,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了解房屋权利负担,避免因房屋存在抵押权登记等在先物权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保留关键证据:购房人应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等关键材料。
  2. 及时确权诉讼:发现纠纷后,购房人应尽快起诉确认所有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3. 谨慎评估风险:购房人在购房前应谨慎评估房屋权利状况,避免因规避法律或政策而导致协议无效或执行异议失败。

总结: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异议请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