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在执行中追加还是另行起诉-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情形,无例外;若不属于法定情形,则需另行起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只有明确列举的情形(如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些情形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且直接关联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需另行起诉的情形

若债权人认为股东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法人人格混同”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这些情形并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此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而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背景:

  •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属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认定。
  • 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实现生效裁判”,而非“解决新的实体争议”。若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此类股东,相当于让执行机构替代审判庭进行“实体事实认定”,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举证权、辩论权、上诉权”等核心诉讼权利,违背了“审执分离”对程序分工的基本要求。

举例说明:若债权人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充分举证股东的滥用行为,股东也可以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三、实务建议

  1. 对债权人而言:

    • 若发现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切勿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而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的凭证、股东过度干预公司决策的文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证明等)。
    • 通过“另行提起诉讼”(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对股东而言:

    • 若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追加,可依据相关裁判观点,以“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明确列举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拒绝被随意追加为被执行人。
    • 积极维护自身“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定权利,防止因程序简化而遭受不必要损失。

作为专业律师,我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路径,并充分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