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能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吸收。理由如下:
两罪属于不同犯罪类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主要侵犯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则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吸收犯原则不适用: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在吸收犯中,重罪吸收轻罪,只以重罪论处。然而,危险驾驶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吸收关系。它们各自独立成罪,互不隶属,因此不能相互吸收。
数罪并罚原则:如果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且这两个行为都构成了犯罪,那么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当对这两个犯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所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不能被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吸收。如果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如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