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吗-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是危险犯”的问题,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危险犯,而是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结果犯。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

一、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定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性质

  1. 传统观点:传统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视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这一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条文表述,该条款并未明确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危害结果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

  2. 新观点与司法实践:然而,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和相关指导案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应简单地认定为行为犯。新观点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这一转变体现了对行为实质危害的关注,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为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仅以虚开行为定罪量刑可能导致一些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受到过重的处罚。例如,对于为了虚增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用于抵扣税款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若按照行为犯处理,显然不合理。因此,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为结果犯,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相关指导案例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指导案例体现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转变。这些案例强调,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这进一步支持了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为结果犯的观点。

  3. 结果犯的认定标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其不仅要求有虚开的行为,还要求有逃税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目的,或者虽已用于这些目的但并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那么就不构成本罪的既遂。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被认定为结果犯,而非危险犯或单纯的行为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和量刑,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这一观点的转变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行为实质危害的关注。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