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为什么有效-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之所以有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逻辑和实务考量:

  1. 合同效力判断的独立性
    合同效力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进行判断,即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定无效情形。侵害优先购买权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无效情形,因此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2.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救济方式
    优先购买权是特定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出卖人标的物的权利,但其本质是一种“形成权”或“请求权”,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 主张损害赔偿:优先购买权人可要求出卖人赔偿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为行使优先购买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
    • 请求撤销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如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人利益),优先购买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严格条件,且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与单纯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无效有本质区别。
    • 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合同未被撤销,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标的物。
  3.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护
    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即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物权变动登记等),此时买卖合同有效,优先购买权人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举例说明:
假设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欲出售房屋但未通知乙,便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得知后认为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主张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本身有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可要求甲赔偿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如为寻找替代房屋支出的额外费用),或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该房屋。若甲与丙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结论与建议:
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优先购买权人可通过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撤销合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您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如证明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合同、通知等),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