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执行程序中能否以未开具发票提出执行异议-陶志宏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结论:在工程款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单纯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需分情况讨论。

  1. 从执行异议的法定事由角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异议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如认为执行标的非被执行人财产)、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如超标的查封、未依法送达执行文书等)。未开具发票本身不属于法定执行异议事由,法院通常不会因此中止或撤销执行程序。

  2. 从合同履行抗辩权角度
    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以发票作为付款前提”,且承包方未履行开票义务,发包方可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你不开票,我不付款”)。但需注意:

    • 抗辩权≠执行异议:发包方需通过另案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
    • 执行程序不审查实体权利:执行法院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不会因合同履行争议中止执行。
  3. 从税务合规角度
    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可能导致发包方无法税前扣除,发包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或通过诉讼要求承包方履行开票义务,但这与执行程序无关,不影响工程款强制执行。

实务建议:

  • 若您是发包方,建议同步启动两个程序:1. 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2. 另案起诉要求承包方开具发票并赔偿损失(如多缴税款)。
  • 若您是承包方,需注意:即使未开票,法院仍可能强制执行工程款,但您可能面临被发包方追索发票或税务处罚的风险。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合同条款和执行阶段为您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