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上游犯罪达不到犯罪程度-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4-07 刑事辩护

洗钱罪上游犯罪达不到犯罪程度,并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洗钱罪的成立,并不以上游犯罪已经被判决有罪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1. 上游犯罪未判决但确实存在:若上游犯罪虽未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确实存在,那么为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2. 上游犯罪存在特殊情况:
    • 上游犯罪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 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上游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上游犯罪没有达到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程度”,但只要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并为这些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掩饰、隐瞒,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构成洗钱罪。这些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七类。
  • 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即使上游犯罪尚未判决有罪,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且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我的观点:洗钱罪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上游犯罪是否已经达到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程度”。只要上游犯罪存在,且行为人实施了为这些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因此,在判断洗钱罪是否成立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地上游犯罪是否已经达到某种“犯罪程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