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达成后,一般不能仅以结算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予以推翻。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结算协议的法律性质
结算协议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是以意思表示为内涵的行为。结算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合同,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旦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就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能仅以结算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进行抗辩。
二、推翻结算协议的途径
如果一方认为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否认结算协议的效力。但这一过程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结算协议存在上述情形,且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只有在法院确认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后,双方才能重新进行结算。
三、实务界的普遍观点
实务界普遍认为,对于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只有通过无效、可撤销等诉讼否认结算效力之后才能重新结算。这一观点在多个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南和典型案例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均持这一立场。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双方在施工完成后签订了《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了工程总造价。后溢利公司辩称结算确认书中的工程款包括其外委施工项目的价款,应予扣除。但法院认为,《竣工结算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工程造价的最终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溢利公司的抗辩理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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