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经济纠纷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合同表面形式,审查双方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保理合同本质特征,若不符合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认定标准:结合应收账款真实性及合同履行实质

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1条及司法实践,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贷”需综合以下要素:

  1. 应收账款真实性

    • 若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性内容(如债务人名称、账款金额、履行期限等),或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不存在(如虚构交易背景),或应收账款已因债务人清偿而消灭,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 示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但B公司实际未向A公司供货,应收账款系虚构,此时合同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2. 融资款与应收账款的对应关系

    • 若保理融资款的放款额度、归还期限与应收账款的额度、履行期限无对应关系,而是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如卖方)直接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则构成借贷关系。
    • 示例:C公司向D公司发放融资款500万元,但D公司对应的应收账款仅300万元,且合同约定由D公司直接还款,而非通过应收账款回收,此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3. 还款来源与合同目的

    • 保理合同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作为直接还款来源,若实际还款依赖债权人自身信用或资金,则偏离保理本质。
    • 示例:E公司与F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但F公司未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且E公司直接要求F公司还款,此时合同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二、法律后果:基础法律关系变更与责任承担调整

一旦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基础法律关系及效力认定

    • 法院通常不否认合同效力(如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但会释明基础法律关系应按借贷关系审理。
    • 示例:在(2021)鲁民终2289号案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本身有效,但基础法律关系应按借贷处理。
  2. 责任承担

    • 应收账款债权人:按借贷关系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上限为LPR的4倍(而非保理业务适用的24%利率上限)。
    • 应收账款债务人:若应收账款虚构且债务人未提供担保,通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但若债务人在合同中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并承诺还款,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担保人:通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范围可能因法律关系变更而调整(如利息上限降低);若担保人对“名保实贷”明知或应知,可能因过错承担责任。

三、实务建议:保理人应回归业务本质,强化合规审查

为避免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人应:

  1. 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核实交易背景、合同、发票等材料,确保应收账款存在且可转让。
  2. 规范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性内容,确保融资款与应收账款对应。
  3. 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转让事宜,确保还款来源合法。
  4. 避免资金流向异常:确保融资款支付给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

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合同条款及司法实践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