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移送管辖保全费是否移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操作,现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在案件管辖发生变更,即案件从某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时,关于保全申请费(即您所称的“保全费”)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保全申请费无须随案移送。具体来说,当案件在省内各级法院之间移交、移送时,无论是否涉及深圳市辖区法院,已采取的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费,均不需要随案移送至受移送的法院。这一规定旨在简化案件移送流程,避免因费用移送而产生的额外手续和延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全申请费本身不需要移送,但案卷移送函中应当就当事人预交保全申请费的情况作出说明。这是为了确保受移送的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费用缴纳情况,从而顺利继续案件的审理工作。
此外,如果案件在移送过程中涉及补交或退费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凭原缴费凭证向受移送的法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费用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时,保全申请费通常不需要随案移送,但应在案卷移送函中说明预交情况。如需补交或退费,当事人可凭原缴费凭证向受移送法院申请办理。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