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不能指定制造商的法律规定-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公司事务

在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不能指定制造商(或品牌)的法律规定,这主要基于公平竞争和防止歧视的原则。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一、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定

  1. 禁止直接指定品牌:

    •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1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指定品牌,包括产品品牌和主要部件品牌(如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得指定微处理器、显卡等的品牌)。
    •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也发布了类似规定,要求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
  2. 禁止间接指定品牌:

    • 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
  3. 法律后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般采购活动的原则

  1. 公平竞争原则:

    •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指定制造商或品牌会破坏这一原则,使得被指定的供应商处于有利地位,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2. 防止歧视原则:

    • 指定制造商或品牌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提出技术要求而非品牌要求:

    • 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而不是直接指定品牌或制造商。这样可以让更多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促进公平竞争。
  2. 允许等效产品参与:

    • 如果确实需要指明某些产品的特性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表示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相当的产品参加。
  3. 及时回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作出答复,必要时需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1. 法律后果:

    • 违反规定指定制造商或品牌,可能面临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等。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处分并予通报。
  2. 风险防范: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采购文件中指定制造商或品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仔细审查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如有任何关于采购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