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确实是监委采取的一种措施。具体来说:
一. 留置措施的实施主体
- 留置是监察机关(即监委)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一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
二. 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时,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 可能逃跑、自杀的;
-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三. 留置措施的实施程序
- 留置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 留置措施的作用
- 留置措施在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它有助于监察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查,固定证据,突破案情。同时,留置措施也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对腐败中的重要应用。
综上所述,留置是监委在特定条件下依法采取的一种重要调查措施,旨在深入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