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后异地返聘是否属于流动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流动人员”的定义。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等。这些定义主要侧重于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流动,以及就业状态的灵活性。
接下来,我们考虑退休后异地返聘的情况。退休后返聘,通常意味着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虽未达到享受条件但已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又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转变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在,我们结合流动人员的定义和退休后返聘的特点来分析。退休后异地返聘的人员,虽然他们的工作地点可能发生了变化,但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此外,他们通常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至少已经终止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并不完全符合流动人员定义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等类别的描述,因为这些类别更多指的是那些尚未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然而,如果我们将“流动人员”的概念扩展到包括所有在地域上发生流动且就业状态相对灵活的人员,那么退休后异地返聘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具有某种“流动性”。但这种流动性更多是指地域上的变化,而非人事档案或就业状态的全面流动性。
综上所述,退休后异地返聘的人员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传统定义的流动人员范畴,因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劳务关系,且通常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看,他们确实在地域上发生了流动,且就业状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具体情境下,是否将其视为流动人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定义和上下文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