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在职在编人员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身份以及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职在编人员”通常指的是在单位中正式编制内,与单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他们享有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受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
然而,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他们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此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返聘该员工,双方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退休返聘人员并不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福利待遇。他们通常不参与单位的编制管理,也不享受单位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同时,劳务关系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丰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原公司返聘,此时他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从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因此,当丰某因公司缩编被劝退时,他并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据劳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属于在职在编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享受福利待遇和受到法律保护方面,他们与在职在编人员存在显著的差异。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身份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