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关系和实际工作状态两个层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终止了。如果退休人员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返聘,那么双方之间将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次,从实际工作状态的角度来看,退休返聘人员虽然继续在原岗位或新岗位上工作,但他们并不享受在职员工的全部权益。例如,他们可能不再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五险一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因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不再符合参保条件)、带薪休假、晋升机会等。同时,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也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而是更多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您的例子中,如果一位退休人员被原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那么他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在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等权益时,就不能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主张,而是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协商解决。
此外,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办理某些特定事项(如三类人员相关业务)时,虽然可能不需要像在职人员那样满足严格的社保要求(如养老保险为在保状态且参保单位与聘用单位一致),但仍然需要承诺与所在企业存在聘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属于在职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方面,他们与在职员工存在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