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十年前的因公受伤有入院记录还能评伤残吗”这一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因公致残后,如果当时没有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那么在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仍然有权利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这一规定为因公致残但未及时评残的军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
其次,关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提交的材料,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您需要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这里的档案记载指的是您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您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的书面记载。而原始医疗证明则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以及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您有二十年前的因公受伤入院记录,并且这些记录能够作为原始医疗证明或者与您的档案记载相吻合,那么您是有可能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不过,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您可能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去整理和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我建议您在申请前先详细了解一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这样可以帮助您更顺利地完成申请过程。
总的来说,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但只要您有相关的原始医疗证明或档案记载,并且符合相关规定,您仍然有权利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