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原告不需要举证 法律依据是什么-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类型,原告不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或者其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这主要基于法律对特定案件类型的特殊规定,以及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件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1. 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

    • 情况说明: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太阳东升西落)、自然规律(如万有引力)及定理(如数学公式),原告无需举证。这些事实因其普遍性和客观性,被法律视为无需证明的常识。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但基于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这些事实同样无需举证。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情况说明:在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与被告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存在关联。被告则需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3.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 情况说明: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自己受到污染损害,并初步指出可能的污染源。被告(加害人)则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情况说明:在此类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自身受到损害,且损害是由被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造成的。被告则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情况说明: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受到被告饲养的动物侵害导致损害。被告则需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情况说明:在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证明使用被告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后出现损害结果。被告则需就产品不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部分事实

    • 情况说明: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争议的存在。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与建议: 在上述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被告则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然而,原告仍需提供一定的基础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具体的举证要求和规则可能因地区、法律修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