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可以不予立案吗-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4-05 公司事务

市监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时,不能直接不予立案。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详细分析:

一. 市监部门的调查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 这意味着市监部门在收到举报后,有义务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以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二. 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 显然,“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并不属于上述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三. 市监部门的正确做法

  1. 全面核查:市监部门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全面核查。这包括通知辖区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检查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通过其他方式(如图片明示地址、产品实物标签标注地址、官方网站明示地址等)进行查询核实。

  2. 补充证据:初步核查后,如果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市监部门应通知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或其他证据,并留下告知证据。

  3. 中止调查:如果经进一步核查,穷尽行政调查手段,确实无法找到被举报人,市监部门可以经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调查并不等同于不予立案。

  4. 列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这只是案件处理的一个环节,并非不予立案的依据。

  5. 按时回复:市监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回复举报人,告知案件处理进展和结果。

我的观点:市监部门在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时,不能直接不予立案。而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核查、补充证据、中止调查(如必要)等,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应按时回复举报人,告知案件处理进展和结果。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市监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认真态度和责任担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