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时,不能直接不予立案。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详细分析:
一. 市监部门的调查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 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 市监部门的正确做法
全面核查:市监部门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全面核查。这包括通知辖区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检查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通过其他方式(如图片明示地址、产品实物标签标注地址、官方网站明示地址等)进行查询核实。
补充证据:初步核查后,如果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市监部门应通知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或其他证据,并留下告知证据。
中止调查:如果经进一步核查,穷尽行政调查手段,确实无法找到被举报人,市监部门可以经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调查并不等同于不予立案。
列入异常名录: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这只是案件处理的一个环节,并非不予立案的依据。
按时回复:市监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回复举报人,告知案件处理进展和结果。
我的观点:市监部门在找不到企业且无法联系时,不能直接不予立案。而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核查、补充证据、中止调查(如必要)等,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应按时回复举报人,告知案件处理进展和结果。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市监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认真态度和责任担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