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可以不去上班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修改排班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包括排班规则)需经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告知劳动者。若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单方面在排休日前一晚临时修改排班表,属于程序违法。此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岗,且不构成旷工。但需注意保留证据(如原排班表、修改通知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若公司已履行法定程序且修改具有合理性
若公司排班规则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例如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排班”),且临时调整具有客观必要性(如突发订单、员工急病等),则劳动者需服从安排。此时拒绝到岗可能被认定为旷工,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处罚。但调整需符合“合理性”原则,例如不得频繁变更、不得超出劳动者承受能力等。
若调整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即使公司程序合法,若调整排班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连续工作超过法定时长、未支付加班费等),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主张“未提供劳动条件”并拒绝到岗,同时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例如,原排休日为法定休息日,公司临时要求加班却未支付200%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
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整频率、是否支付加班费等),可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