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中止是否属于中止的情形-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行政纠纷

关于“申请人申请中止是否属于中止的情形”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的出现,导致行政复议程序暂时停止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中止并非由申请人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 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0. 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中止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行政复议的中止需要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如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下落不明,或者因不可抗力、调解和解需要等。

如果申请人希望行政复议程序能够中止,通常需要与被申请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这种中止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在调解、和解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同意中止行政复议程序,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因此,申请人单纯提出中止申请,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复议的中止。行政复议的中止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