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不予调查原告伪造支付流水的情况,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审查一审法院不予调查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首先会审查一审法院不予调查原告伪造支付流水这一证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进行调查。若一审法院认为该支付流水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无调查必要,或当事人未提供充分线索导致无法调查,其不予调查的决定可能被二审法院认可。但若一审法院未依法行使调查权,或存在程序瑕疵(如未说明理由、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等),二审法院可能认定该决定违法。
若一审不予调查决定违法,二审法院可能直接调查或发回重审
若一审不予调查决定合法,二审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裁判
若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不予调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支付流水与案件无关、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线索等),则二审法院不会因该证据未被调查而改判,而是基于一审中已质证的证据进行裁判。此时,若原告伪造支付流水的主张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伪造证据行为的单独处理
无论二审法院是否调查支付流水,若发现原告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伪造证据方作出不利判决(如驳回其诉讼请求)。
建议:若您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调查关键证据,应在二审中明确提出调查申请,并附上具体线索(如银行流水编号、交易对方信息等),以协助二审法院判断调查必要性。如有其他证据可佐证支付流水伪造(如证人证言、其他交易记录等),也应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