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行政纠纷

在法庭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

    •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若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存在上述亲属关系,应当回避。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如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长期好友、重大矛盾等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人员就应当回避。
  2. 与案件本身存在利害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若审判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如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其经济收益或职业发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 曾担任过特定角色:若审判人员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或勘验人等角色,由于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了解或立场,应当回避。
    • 接受不当利益: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利益,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视为存在不正当利益联系,应当回避。
    •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法律服务:审判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应当回避。
    • 向当事人借用款物:审判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产生经济上的依赖或关联,应当回避。
  3. 与案件律师存在利害关系:

    • 若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应当回避。
  4.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明显偏见:审判人员表现出对案件或当事人的明显偏见,不能公正客观地审判案件,应当回避。
    • 不当行为: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通过社交媒体发表对案件当事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等行为,也可能被视为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类似情形。

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申请的处理: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诉讼过程中,若您发现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存在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依法要求其回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