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含有暂列金的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需明确暂列金的性质、金额、使用方式及结算规则,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进行约定:
明确暂列金的定义与性质
合同中应明确暂列金属于“发包人预留的、用于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变更、不可预见费用或其他额外支出的款项”,其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申请使用。例如,可约定:“暂列金为合同价款的X%,用于支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波动等未明确事项的费用,最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未使用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约定暂列金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规定暂列金的使用范围与审批流程
合同应列明暂列金的适用情形(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政策调整等),并设置严格的审批流程。例如:“暂列金仅用于以下情形:(1)发包人要求的变更;(2)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3)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需提交变更通知、费用明细及监理确认单,发包人应在14日内完成审批。”
结算与调整规则
风险分配与违约责任
示例条款:
“本合同暂列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用于支付以下费用:(1)发包人要求的变更;(2)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支出;(3)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需在费用发生后7日内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14日内审核并支付。工程结算时,暂列金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未使用部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不得从暂列金中支付。”
提示:暂列金的约定需结合工程特点、风险偏好及双方谈判地位灵活调整,建议根据具体项目细化条款。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